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社体协会字〔2017〕6号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关于加强各级体育舞蹈裁判员、教练员(教师)培训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裁判员及教练员(教师):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1号令),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制定的《体育舞蹈裁判员管理办法》和《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执行,对体育舞蹈裁判员、教练员的培训、考核、等级认证、等级晋升、证书发放、注册、派遣等进行了重新规定。
现结合各地在开展上述工作时的实际情况,为规范各级裁判员、教练员(教师)培训管理,通知如下:
一、培训、考核、认证管理
(一)承接省级体育主管部门体育舞蹈裁判员、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认证工作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舞蹈协会是国家一级裁判员和教练员(教师)的培训权利和责任主体,应根据《体育舞蹈裁判员管理办法》和《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符合实际的裁判员、教练员(教师)管理办法,合理、统一规划本地区年度培训考核计划,避免冲突。
(二)承接地(市)、县(区)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体育舞蹈裁判员、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体育舞蹈协会负责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三)各级地方体育舞蹈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体育舞蹈裁判员管理办法》和《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管理办法》负责本地区裁判员、教练员(教师)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四)各级体育舞蹈协会获得本级体育主管部门的授权后,方可负责组织本级体育舞蹈裁判员、教练员(教师)的培训、考核及认证工作。请获得一级体育舞蹈裁判员、教练员(教师)资格认证授权单位填写登记表格(见附件),报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备案。
二、证书管理
(一)各级体育舞蹈协会根据制定的裁判员、教练员(教师)培训考核计划填写各级裁判员证书、教师证书订购表格,报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
(二)无本级体育舞蹈协会组织的地区,可由本级体育主管部门提交证书订购表格。
三、联系人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
陈晓芸:010-87182169,67183764,
传真:010-67133577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9号
附件: 体育舞蹈一级裁判员、教练员(教师)资格认证授权登记表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