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为确保国家体育舞蹈队运动员和教练员的选拔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促进体育舞蹈运动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与监督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所指国家体育舞蹈队是为参加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国际赛,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统一组建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国家奥林匹克体育舞蹈队、国家青年体育舞蹈队、国家职业体育舞蹈队。
一、选拔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
(二)一次竞争上岗原则。
(三)专业与业余兼顾原则。
二、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基本条件
(一)运动员
1.需在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注册。
2.在国家奥林匹克队选拔赛/国家青年队选拔赛中获得前12名、国家职业队选拔赛中获得前6名。
3.热爱体育舞蹈运动,具有良好的体育精神和职业道德。
4.严格遵守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要求与规定。
5.诚信守纪,自愿接受国家队的训练要求与管理。
(二)教练员
1.获得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颁发的国家级教师(教练员)证书。
2.担任专业教练员5年以上,曾培养出体育舞蹈全国比赛冠军或者世界/洲际/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体育舞蹈比赛前3名的选手。
3.对体育舞蹈项目具有奉献精神,具有强烈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事业心。
4.严格自律,道德品质优良,严格遵守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要求与规定。
三、选拔程序
(一)运动员
1.对符合条件的运动员,通过自愿报名形成参加选拔赛选拔的大名单。
2.通过选拔赛成绩择优确定名单。
3.确定名单须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批准后公布进行公示。
(二)教练员
1.参加国际单项比赛:根据比赛任务实际需要,设主教练1人、教练员1人。参加综合性运动会:遵照综合性运动会的要求和规定配备教练职数。
2.根据入选运动员的数量和成绩,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确定符合条件的教练员入选名单,进行公示。综合性运动会的教练员人选原则上公开竞聘产生。
3.经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批准后公布。
四、监督与管理
(一)由社体中心领导与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专家组成国家队人员选拔监督小组,对运动员教练员的选拔进行监督。
(二)国家队为选调性质的临时组建,不涉及人员的编制、工资、补助、户籍等问题。
(三)赛前训练期间,对运动员和教练员进行动态管理,可根据运动成绩和表现进行调整。
(四)监督电话:010-67183764,邮箱:chinadance@vip.sina.com
五、附则
(一)《实施细则》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负责解释。
(二)《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