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全国体育舞蹈教师培训班(哈尔滨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关于修订印发《全国体育舞蹈技术等级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4-12 11:58:23 来源: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


社体协会字〔2017〕51号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关于修订印发《全国体育舞蹈技术等级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舞蹈协会,全国体育舞蹈各社团组织、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体育舞蹈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推动基层体育舞蹈教学与训练的规范化、标准化与国际化,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对《全国体育舞蹈技术等级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全国体育舞蹈技术等级考核办法》印发,请予遵照执行。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

2017年2月17 日

 

 

 

全国体育舞蹈技术等级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体育舞蹈技术等级考核(以下简称考级)工作,大力提升我国体育舞蹈技术水平,充分发挥体育舞蹈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组织实施考级工作。

第三条 考级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技术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九级:一级(单人铜牌)、二级(双人铜牌)、三级(单人银牌)、四级(双人银牌)、五级(单人金牌)、六级(双人金牌)、七级(金星一)、八级(金星二)、九级(金钻级)。

第五条 申请获得技术等级者,必须参加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组织或授权组织的考核。

第六条 考级内容以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编著的《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技术等级教材——标准版/拉丁舞》(以下简称《教材》)为准。

第七条 考核方式采用现场技术评分。

第八条 考核成绩采取等级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优秀:动作正确规范、清晰流畅,音乐表现力好,身体姿态和协调性好,完全达到《教材》规定标准;

良好:动作比较正确规范、清晰流畅,音乐表现力比较好,身体姿态和协调性较好,较好地达到《教材》规定标准;

合格:动作基本正确规范、清晰流畅,音乐表现力一般,身体姿态和协调性一般,基本达到《教材》规定标准;

不合格:不能完成整套动作组合,音乐表现力差,身体姿态与协调性差,未能达到《教材》规定标准。

 第九条 除参加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主办的全国体育舞蹈锦标赛获得5支舞组别前12名的选手可直接申请参加金牌等级考核外,凡申请获得技术等级者均须逐级申请,并参加相应等级考核,成绩达到合格以上。

第十条 申请考级单位须登陆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官方信息平台(www.cdsf.org.cn),填报相关表格,经省区市体育舞蹈协会(或体育舞蹈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核准实施。

第十一条 考级小组设组长1人、考官1-3人、监考员1人、考务员1-3 人、检录员1人,其中组长、考官、监考员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统一选派,考务员、检录员由地方协会选派。

第十二条 考级小组组长和考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授予的体育舞蹈国家级裁判资格满2年;

(二)参加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技术等级考试考官年度培训及考核,并获得上岗证。

第十三条 考级小组成员职责:

(一)考级小组组长:

1.检查考场设施、人员、安全落实情况;

2.与监考员共同商定考级人数及编组;

3.召开考级小组会议;

4.给予考生技术咨询及义务辅导;

5.总结考级小组工作并书面上报总结。

(二)考官:

 1.全面掌握考核标准及工作流程;

 2.准确评定考生技术动作分值档次;

 3.及时解答技术考核咨询。

(三)监考员:

 1.制定考核计划,掌控和调整考级进度;

 2.监督考核评分,与考级小组组长及时解决问题;

 3.协调各方面关系,处置考场出现的各种问题;

 4.监督考级经费使用及纳税情况。

(四)考务员:

 1. 核对考生信息;

 2. 核发考级证书;

 3. 协助考官处理考场相关事务。

(五)检录员:

 1.掌控考生信息;

 2.负责考生编排和检录;

 3.处置临场检录突发问题。

第十四条 技术等级证书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统一印制并颁发。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考级结束后向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提交《全国体育舞蹈技术等级考核等登记表》、《全国体育舞蹈技术等级考核汇总表》、《全国体育舞蹈技术等级考核三联单》。

(一)所在地(市)未组织开展考级工作,申请单位可直接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舞蹈协会或体育主管部门上报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

(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未组织开展考级工作,申请单位可通过所在地(市)体育舞蹈协会或体育主管部门直接上报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

(三)所在地(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未组织开展考级工作,申请单位可直接上报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须遵守下列财务规定:

(一)配备财务专职人员,严格按规定收支考级费用,不得收取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并在考级结束3个工作日内汇缴服务费;

(二)严格执行劳务费、培训费、承办费标准,保证经费单据、收支签名等财务手续完备;

(三)考级收入依法纳税,代扣代缴各种税费;

(四)承担考级经济纠纷的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发布的《全国体育舞蹈技术等级考核办法》(社体协会字[2013]49号文件)同时废止。

下一篇】【上一篇】【收藏此页】【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