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裁判队伍的建设,严肃赛风赛纪,确保全国各级体育舞蹈比赛裁判选派工作公平公正进行,保证裁判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主办或组织的全国性体育舞蹈比赛。其他体育舞蹈比赛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裁判即仲裁员(包括仲裁主任、委员)、裁判长和裁判员。
第四条 凡在处罚期间的裁判,均不得选派执裁比赛。
第二章 裁判选派的基本原则、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裁判选派的基本原则
(一)代表性广泛原则。根据裁判员所代表的地区或体育舞蹈专业院校(大中专院校)的分布合理选派。
(二)择优原则。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在以往比赛中有良好记录的裁判执裁。
全国锦标赛国家级以及上级别裁判不得少于裁判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他比赛国家级及以上裁判不得少于裁判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精简原则。根据比赛实际工作量选派裁判。
(四)回避原则。同次比赛中夫妻或其他亲属关系的裁判不得同时选派,与参赛人员有亲属关系的裁判实行回避。
(五)就近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就近选派裁判执裁。
第六条 裁判选派条件
(一)仲裁员: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精通竞赛规则及裁判通则,并能熟练运用于实践。能正确判断、处理竞赛组织实施过程中的仲裁诉求。具备3次以上担任全国性或国际性比赛仲裁或裁判长的经历。
(二)裁判长: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较好的组织管理裁判员的能力。其裁判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能够较好地指导裁判员完成裁判工作。具备近2年内担任全国性或国际性比赛的裁判长经历,且为国际级裁判员。
(三)裁判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平和较强业务能力,服从管理,公正执裁。近两年内有过全国性比赛实习裁判经历,且为国家一级及以上裁判员。
第七条 选派裁判的程序
(一)比赛前1个月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教育委员会根据竞赛需要提出裁判人员建议名单,报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批准。
(二)名单经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批准后,在联合会官方网站上公示以接受社会监督。
(三)通过公示的裁判员于赛前与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签订《廉洁自律公正执裁承诺书》。
第三章 裁判队伍纪律要求、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八条 选派裁判的纪律要求
(一)认真学习竞赛规则与竞赛规程,严格遵守裁判守则,遵守竞赛组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各司其职,服从工作安排。按时报到并参加组委会组织的学习培训。因故不能参与执裁的选调人员须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向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请假。
(三)应持裁判员等级证书上岗,比赛结束由裁判长签字确认。无证者不予安排裁判工作。
(四)公正、准确执裁,不得偏袒。比赛期间禁止参加请宴。
第九条 裁判队伍监督管理
(一)合理安排,做好岗前培训。裁判长统筹安排工作方案和裁判分工。赛前由裁判长组织和实施裁判员的岗前培训。
(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裁判长在赛前联席会议或技术会议上对于裁判工作给予清晰说明,纪律监督及仲裁委员会对裁判工作全面监督。
(三)赛时监督,赛后考核。
1. 纪律监督及仲裁委员会对临场裁判员的执裁判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向组委会提出相关建议。
2.每次比赛结束后,由纪律监督及仲裁委员会对裁判表现做出总结评价。评价分两个方面:1.裁判业务能力;2.遵守大会纪律。以10分制进行打分,10分为最高分,0分为最低分。
3.每年年终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教育委员会根据执裁评价情况对裁判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
第十条 违纪裁判的处罚
对违纪裁判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当场(当次)比赛执裁资格、停止裁判工作1-3年、撤消裁判技术等级资格并终生停止执裁工作。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比赛纪律;经仲裁委员会认定的明显错判和漏判。
(二)取消当场比赛执裁资格: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未按规定主动提出临场回避。
(三)取消裁判资格1-3年:经纪律监督及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撤销裁判技术等级资格并终生停止执裁工作:经纪律监督及仲裁判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反判、错判等重大失误,造成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第二次受到停止裁判工作1~3年处罚;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裁判监督举报邮箱:chinadance@vip.sina.com, 举报电话:010-67183764。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