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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舞蹈竞赛赛风赛纪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体育舞蹈竞赛活动管理,保证各项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举办的体育舞蹈竞赛活动的裁判员、运动员、教练员(教师)、相关工作人员发生违反赛风赛纪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赛风赛纪委员会负责对比赛活动中裁判员、教练员(教师)、运动员、相关工作人员的违反赛风赛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处罚意见报组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违反体育道德精神、扰乱赛场秩序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移送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违反赛风赛纪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条 裁判员违反赛风赛纪的行为包括:
(一)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及赛区的规定,酗酒、寻衅闹事、破坏公物以及其它有损体育舞蹈形象的行为;
(二)在执裁期间与选手接触并接受选手给予的好处或对选手进行承诺;
(三)在赛场上交头接耳,评头论足,对参赛选手执有偏见、或对其嘲笑、歧视以及与做与执裁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以任何方式威胁参赛选手或者给予执教建议;
(五)不服从裁判长的工作安排,出现迟到、误场、误判;
(六)故意压低选手分数或抬高分数,即在其他裁判员都给分或不给分的情况下故意压低分数或抬高分数,或以个人主观看法为由故意压低分数或抬高分数;
(七)打招呼或使用暗语交流;
(八)作为交换条件与其他裁判员相互串联打分;
(九)擅自查看其它裁判员的打分情况,影响计分工作;
(十)公开质疑其他裁判员的评判、诚信或信誉;
(十一)赛前为参赛选手教授小课或到参赛学校授课;
(十二)参加未经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认可的比赛、教学、培训及表演等活动。
第六条 对裁判员违反赛风赛纪的处罚有:
(一)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取消当场比赛执教资格、取消本次比赛执教资格、通报批评、停止执教1-3年直至吊销裁判执照的处罚。
(二)发生恶意压低分数或抬高分数(如:打“1打6”或“6打1”)或给未上场选手打分的现象,相关裁判员须向裁判长说明原因,由裁判长会同竞赛长提出处理意见,报赛风赛纪委员会进行裁定。如属恶意,一经裁定,将取消相关裁判员当场比赛执裁资格。
(三)对裁判员违规行为进行实事求是检举者实行保密,作为奖励可推荐成为下次比赛裁判员;对被检举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七条 运动员违反赛风赛纪的行为包括:
(一)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及赛区的规定,酗酒、寻衅闹事、破坏公物以及其它有损体育舞蹈形象的行为;
(二)谩骂、侮辱对方、裁判员、竞赛组织者及观众;
(三)不服从裁判判罚;
(四)消极比赛;
(五)故意拖延比赛时间、中断比赛;
(六)假比赛;
(七)罢赛;
(八)拒绝领奖;
(九)参赛资格弄虚作假;
(十)服用违禁药物;
(十一)参加未经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认可的比赛、教学、培训及表演等活动。
第八条 对运动员违反赛风赛纪的处罚有:
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通报批评、停赛1年直至禁止参加联合会的一切活动的处罚。
第九条 教练员(教师)违反赛风赛纪的行为包括:
(一)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及赛区的规定,寻衅闹事、破坏公物以及其它有损体育舞蹈形象的行为;
(二)谩骂、侮辱对方、裁判员、竞赛组织者及观众;
(三)不服从裁判判罚;
(四)怂恿选手消极比赛、罢赛;
(五)制造事端故意拖延比赛时间、中断比赛;
(六)怂恿选手拒绝领奖;
(七)协助参赛资格弄虚作假;
(八)怂恿选手服用违禁药物;
(九)怂恿选手参加未经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认可的比赛、教学、培训及表演等活动。
第十条 对教练员(教师)违反赛风赛纪行为的处罚有:
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勒令离开比赛现场、通报批评、吊销教师执照、禁止参与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主办的一切活动的处罚。
第十一条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赛风赛纪的行为包括:
(一)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及赛区的规定,酗酒、寻衅闹事、破坏公物以及其它有损体育舞蹈形象的行为;
(二)在比赛期间与选手接触并接受选手给予的好处或对将来的承诺;
(三)在赛场上交头接耳,评头论足,对参赛选手执有偏见、或对其嘲笑、歧视以及与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以任何方式威胁参赛选手;
(五)不服从裁判长的工作安排,出现迟到、误场;
(六)向裁判员打招呼;
(七) 擅自查看裁判员的打分情况,影响计分组的工作;
(八)公开质疑裁判员的评判、诚信或信誉;
(九) 参加未经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认可的比赛、教学、培训及表演等活动。
第十二条 对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赛风赛纪行为的处罚有:
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勒令离开比赛现场、通报批评、
禁止参与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主办的一切活动的处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